案件概述
该案为韩国慰安妇幸存者李容洙及已故受害者金福童的遗属,向日本国政府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原告主张日本在殖民统治期间强征慰安妇构成反人类罪,要求正式道歉及赔偿。2022年东京地方法院一审以“国家无答责”原则及赔偿请求权已过时效为由驳回全部请求。原告随即上诉至东京高等法院,案号令和4(ネ)1675。2025年5月,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原告方援引国际人权法论证日本负有不可推卸的国家责任。最终裁判所作出了法理层面的终局判断。
进展或结果
东京高等裁判所于2025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旧日本帝国时期的国家赔偿责任不适用现行国家赔偿法,且个人请求权已因1965年《日韩请求权协定》而被最终解决,原告的损害赔偿主张在司法层面未获支持。
争议焦点
主要争议在于:一、日本国对前殖民地的加害行为是否适用“国家无答责”原则,即旧宪法下国家不负赔偿责任的法理能否延伸至反人类罪行;二、受害者的个人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因《日韩请求权协定》而消灭,以及诉讼时效是否已过;三、日本法院是否应承认并适用强行法规范,突破国内法限制保护基本人权。
社会影响
判决引发韩国政府强烈抗议,韩国外交部召见日本公使表达遗憾。国际人权组织批评日本司法回避历史责任,加剧了日韩两国的外交紧张局势。慰安妇民间团体在日韩多地示威,呼吁日本政府真诚谢罪并立法恢复受害者名誉,该案成为检验日本战后司法处理殖民历史态度的标志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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