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2009年1月21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菲茨杰拉德诉巴恩斯特布尔学校委员会案作出判决。1999年,时年5岁的杰奎琳·菲茨杰拉德在幼儿园校车上多次遭到一名三年级男生的性骚扰。其父母丽莎与罗伯特多次向校方举报,但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父母遂以女儿名义提起诉讼,主张校方违反了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九条,并依据《美国法典》第42编第1983条主张学校侵犯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权。联邦地区法院驳回其宪法诉求,第一巡回上诉法院维持原判,认为第九条提供了排他性救济。最高法院提审该案,核心问题是第九条是否默示排除依据第1983条提起的平等保护诉讼。
进展或结果
最高法院一致裁定,第九条并未明示或默示排除受害人依据第1983条寻求救济,第九条与第1983条所保护的权利各自独立且可并行主张。原判被撤销,案件发回重审。
争议焦点
教育修正案第九条是否构成校内性别歧视受害人的排他性救济,从而禁止其依据《美国法典》第42编第1983条提起宪法平等保护诉讼。
社会影响
该判决确立了校园性骚扰受害者可同时援引多种联邦法律寻求救济的路径,强化了宪法平等保护条款在教育机构中的直接适用。判决促使学校更严肃对待性骚扰投诉,并为受害者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武器,推动了民权保护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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