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本案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2009年审理。田纳西州死刑犯爱德华·哈比森向联邦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并请求法院为其指定代理律师。联邦地区法院及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均拒绝其请求,认为18 U.S.C. § 3599仅授权为有资格的死刑案件指定律师,并不适用于人身保护令程序。哈比森将此法律争议上诉至最高法院,主张该法规允许在人身保护令诉讼中为其指定律师,且任命应延续至后续的州赦免程序。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第六巡回法院的裁决,认定该法规的文字和立法史均支持为贫困死刑犯在联邦人身保护令程序中指定联邦律师,并澄清该律师的职责自动涵盖所有后续的州赦免申请程序,从而保障了死刑犯定罪后救济途径的有效性。
进展或结果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7比2的多数意见作出裁决,撤销第六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认定第3599条明确授权联邦法院为贫困死刑犯在联邦人身保护令程序中指定律师,且该代理权限自动延伸至州赦免程序,无需另行申请。
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在于《美国法典》第18编第3599条是否授权联邦法院为寻求联邦人身保护令救济的州死刑犯指定律师,以及该任命是否涵盖随后的州行政赦免程序。
社会影响
该判决确保了死刑犯在定罪后关键救济阶段的法律援助权,有效防止贫困成为寻求正义的障碍。它明确了联邦指定律师的职责范围,为死刑案件中的程序正义设立了更坚实的保障,减少了各巡回法院间的法律适用分歧,对后续死刑犯的赦免实践和定罪后辩护策略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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