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原告杰克·格罗斯在FBL金融服务公司担任中层管理职务,2003年被调往薪酬较低的岗位,其原职位由一名年轻女性接替。格罗斯根据《就业年龄歧视法》提起诉讼,指控年龄是其遭降职的动机之一。初审法院采用混合动机指示,由雇主证明即使无年龄因素也会做出同样决定,陪审团裁定格罗斯胜诉。联邦第八巡回上诉法院推翻判决,认为缺乏直接证据时不得作此指示。2009年6月18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比4作出终裁,裁定《就业年龄歧视法》的原告必须证明年龄是雇佣决定的“除非原因”,不能仅因年龄为动机之一就将举证责任转移给雇主。此案从根本上厘清了年龄歧视诉讼中原告的证明标准。


进展或结果
美国最高法院撤销上诉法院判决,裁定原告在《就业年龄歧视法》下负有完整的说服责任,必须证明年龄是雇主作出不利决定的“除非原因”,混合动机下的举证责任转移规则不适用于此类案件。


争议焦点
在《就业年龄歧视法》混合动机案件中,原告是否只需证明年龄是导致不利雇佣决定的动机之一即可将举证责任转移给雇主,还是必须始终证明年龄是决定性“除非原因”。


社会影响
该判决大幅提高了雇员的举证门槛,使年龄歧视受害者更难胜诉,强化了雇主的抗辩地位,被广泛认为削弱了对中高龄劳工的反歧视保护,并对后续类似联邦法律的解释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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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08日发布,0 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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