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武周圣历年间,西州高昌县(今新疆吐鲁番)妇人阿白向县衙提起告诉,控告其子对其供养有缺、言行不敬,未能尽到为人子的孝道义务。在唐代,孝道不仅是伦理准则,更是受到《唐律疏议》严格规范的法律义务。子女对父母的“供养有阙”及“咒骂”等行为均可能触犯“十恶”中的“不孝”之罪。阿白在诉状中详述儿子未能按时提供米面衣物等基本生活物资,并请求官府主持公道,对其子予以法律严惩,以正社会风气。此案是反映唐代基层家庭关系与法律介入的典型案例。


进展或结果
根据相关残卷和唐代法律惯例推断,若控告属实,依据《唐律疏议·斗讼律》及《名例律》,被告可能面临徒二年的刑罚。具体文书残破,最终判决细节不详。


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阿白之子)的行为是否构成唐律所规定的“不孝罪”,即其行为是否达到了“供养有阙”及言语顶撞的入罪标准,以及官府应如何量刑。


社会影响
此案作为唐代西域地区的真实司法案例,生动展现了儒家孝道伦理的法律化进程,证实了中原法律与道德观念在边陲地区的有效统治。它警示世人,不孝不仅是家事,更是国法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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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29日发布,0 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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