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唐开元二十一年(733年),西州高昌县宁昌乡百姓竹住子因与弟弟竹辰子分家不公,向高昌县衙提起诉讼。竹住子状告其弟独霸家产、不予均分,请求官府主持公道。县司受理后,根据唐朝“诸子均分”的财产继承原则,对家产进行清点与核算,责令兄弟二人当堂析产。最终在官府见证下制作分书,竹住子与竹辰子各持一份,载明各自应得田宅财物,纠纷得以平息,并上报备案。


争议焦点
兄弟分家析产是否公平,竹住子主张其弟竹辰子独占家产不分,要求县司强制公平分割。


社会影响
此案文书是唐代基层司法实践的珍贵遗存,证明“诸子均分”原则在边疆西州多民族地区的有效施行,为研究唐代民事法、析产文书制度及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重要实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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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27日发布,0 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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