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本案货物从中国经海运至美国,再由铁路运往内陆,在铁路段发生损失。承运人川崎汽船签发的提单订有“日本东京地方法院专属管辖”条款。货主Regal-Beloit公司在美国联邦法院起诉川崎及联合太平洋铁路公司。川崎以提单法院选择条款请求驳回诉讼,遭下级法院以《卡马克修正案》禁止外国管辖为由拒绝。案件最终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经审理裁定,《海上货物运输法》允许提单扩展适用于全程运输,当多式联运提单作为“海上运输合同”签发时,其外国法院选择条款应当执行,联邦法律并不禁止。据此撤销上诉法院判决,并发回重审。
进展或结果
美国最高法院以6比3多数作出裁决,撤销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判决,确认外国法院选择条款有效并可执行,案件发回下级法院按此意见审理。
争议焦点
多式联运提单中载明外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条款,在货物损失发生于美国内陆铁路区段时,是否可依据《海上货物运输法》执行,而不被《卡马克修正案》所禁止。
社会影响
判决强化了国际航运中提单法院选择条款的可预见性与统一性,保障了承运人正当的管辖权约定,促进了多式联运物流合同的稳定,被视为海商法领域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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