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2003年,北卡罗来纳州在重新划分州众议院选区时,将一个少数族裔占39.54%的选区拆分,引发选民Strickland等人以违反1965年《投票权法案》第2条为由提起诉讼。州选举委员会负责人Bartlett等人则主张,该法仅保护能在选区构成多数的少数族裔。案件最终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2009年3月9日,最高法院判决认为,《投票权法案》第2条并未赋予不足选民总数50%的少数族裔要求创建所谓“交叉选区”的权利。若要主张选区划分稀释了其投票力,少数族裔必须证明其可在某紧凑选区构成合格选民多数。该裁决明确了第2条适用的人口门槛。
进展或结果
美国最高法院以5比4的票数作出裁决,维持北卡罗来纳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多数意见由肯尼迪大法官撰写,认为《投票权法案》第2条仅适用于少数族裔占选区合格选民50%以上的情况,不要求为低于此门槛的群体创建新选区。
争议焦点
《投票权法案》第2条是否要求州立法机构在重新划分选区时,必须将那些虽未超过半数、但能与友族选民联合选举候选人的少数族裔群体所代表的“影响选区”或“交叉选区”予以维持或创建?即少数族裔是否必须达到50%的人口门槛才能主张选区稀释。
社会影响
此案大幅限缩了《投票权法案》的适用范围,确立了“50%门槛规则”。这使得少数族裔在人口不足半数的地区更难通过法律途径挑战对其不利的选区划分,削弱了交叉联盟选区的合法性。判决影响了后续十余年的选区重划诉讼,成为保守派限制投票权法执行的标志性案件,加剧了关于种族与选举代表性的全国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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