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2009年6月25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霍恩诉弗洛雷斯案作出判决。该案源于1992年,亚利桑那州诺加莱斯的学生家长弗洛雷斯等人起诉州教育官员,指控州政府未能向英语能力有限的学生提供充分的语言教学项目,违反了《平等教育机会法》。联邦地区法院裁定原告胜诉并发布禁令,要求州增加拨款。此后州立法大幅增加了ELL教育资金,并请求法院依据情势变更解除禁令,但地区法院及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均予以拒绝。最高法院以5比4推翻了下级法院的裁决,指出地区法院在拒绝解除禁令时,未能恰当地评估州和联邦层面政策与资金发生的重大变化,特别是《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的实施,构成了滥用裁量权。案件发回重审。
争议焦点
联邦地区法院在评估是否解除持续多年的教育系统结构性禁令时,是否滥用裁量权,未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0条(b)(5)充分考量州教育投入增加及《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等重大情势变更。
社会影响
该判决限制了联邦法院通过长期禁令干预州教育政策,要求对制度性改革进行更灵活审查,强调了联邦制原则和教育地方自治,对后续涉及学校拨款和英语学习者权利的诉讼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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