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1994年1月,湖北省京山县人佘祥林之妻张在玉失踪。其兄张在生报案后,警方在一处水塘发现无名女尸,佘祥林被锁定为嫌疑人。经持续刑讯逼供,佘祥林被迫认罪。同年10月,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上诉后,湖北高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1998年,京山县法院改判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2005年3月28日,已“死亡”11年的张在玉突然返回家乡,冤情大白。同年4月13日,京山县法院再审宣告佘祥林无罪,当庭释放。
进展或结果
2005年4月13日,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再审宣判佘祥林无罪,撤销原判,当庭释放。随后佘祥林获国家赔偿款及补偿金共计约70万元人民币。
争议焦点
关键物证缺失:无名女尸未做DNA鉴定以确认身份,定案依据仅为口供;办案中存在严重刑讯逼供,被告被迫作出有罪供述;法院在证据链断裂、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仍坚持有罪判决,凸显“有罪推定”与程序违法问题。
社会影响
案件引发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强烈关注,直接推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促使司法机关出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制度,成为中国纠防冤假错案进程的标志性事件,深刻强化了“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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