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原告史蒂文·莱费迈因带领反堕胎团体在南卡罗来纳州路口举血腥图片抗议,遭格林伍德县治安官丹·威德曼等执法人员以扰乱秩序为由制止并威胁开具罚单。莱费迈因依据《美国法典》第42编第1983条起诉,主张第一修正案权利遭侵犯。联邦地区法院作出宣告判决,认定警方行为违宪,但拒绝颁布禁令及判付律师费,认为仅宣告判决未实质改变当事方关系。第四巡回上诉法院维持该决定。2012年11月5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简易判决形式一致裁定,地区法院的宣告判决已使原告成为“胜诉方”,根据第1988条有权获得合理律师费,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进展或结果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撤销第四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裁定原告史蒂文·莱费迈因是胜诉方,依法有权获得律师费,案件发回下级法院重新审理以计算具体金额。


争议焦点
在依据42 U.S.C. §1983提起的民权诉讼中,仅获得宣告判决而未获禁令的原告,是否属于联邦法律42 U.S.C. §1988(b)所规定的“胜诉方”,从而有权向被告主张合理的律师费。


社会影响
此案明确了在民权诉讼中,宣告性救济本身足以确立原告的“胜诉方”身份,强化了律师费转移规则的适用。该判决降低了民权维权诉讼的门槛,鼓励律师接手第一修正案等类型的公益案件,对示威抗议权利的法律保护产生了积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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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20日发布,0 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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