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原告Ricky Fox在路易斯安那州竞选市长期间,指控警长Carl Vice等人出于政治动机对其进行骚扰和非法逮捕,遂以侵犯联邦宪法权利为由提起诉讼。案件审理后,Fox的部分请求被法院驳回,但其总体诉讼未被认定为完全无理取闹。被告Vice据此要求原告承担其律师费,地方法院及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均支持被告获得部分律师费。Fox不服,将此律师费问题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民权诉讼中,被告若要作为“胜诉方”获赔律师费,必须证明原告的整体诉讼毫无根据,而不能仅因个别请求被驳回便获偿。
进展或结果
美国最高法院于2011年作出裁决,撤销第五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裁定被告Vice无权获得律师费,并将案件发回重审。最高法院确立规则:被告需证明原告的整个诉讼系无理取闹,方可被视为“胜诉方”而获赔律师费。
争议焦点
民权诉讼被告在原告提出多项请求的情形下,仅因部分请求被认定为无理而获准得到律师费赔偿,是否符合《美国法典》第42编第1988条的立法本意。
社会影响
此判例严格限制了42 U.S.C. §1988的适用,大幅提高了民权案件被告向原告追索律师费的门槛。这避免公民因担心一旦部分败诉便要承担对方巨额律师费而不敢提起民权诉讼,有力地保障了民众监督政府、进行合法权利救济的司法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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