琱生簋·琱生格伯田界争讼案
西周晚期,贵族琱生因私自开发大量“仆庸土田”(附庸土地和奴隶),多次被人检举告发,引发田界纠纷。为平息官司,琱生利用宗族关系,向担任朝廷重臣的同宗召伯虎及其父母行贿。厉王五年正月,琱生通过召伯虎之母君
案情概要
主要人物
原告/被告:琱生;司法官/宗族宗主:召伯虎;关键人物:君氏(召伯虎之母)、妇氏(传达君氏命令者)、幽伯幽姜(召伯虎已故父母)
发生时间
西周厉王五年至六年(约公元前873年—前872年)
发生地点
西周王畿(今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一带)
案件经过
西周晚期,贵族琱生因私自开发大量“仆庸土田”(附庸土地和奴隶),多次被人检举告发,引发田界纠纷。为平息官司,琱生利用宗族关系,向担任朝廷重臣的同宗召伯虎及其父母行贿。厉王五年正月,琱生通过召伯虎之母君氏(由妇氏传达)疏通关节,献上大璋、帛、璜等厚礼,请求召伯虎在办案时予以庇护。召伯虎在父母授意下,答应遵从“公宕其三,汝宕其二”的分配方案,即琱生可以合法占有部分争议土地。至次年四月,召伯虎利用职权将案件了结,并亲自向琱生报喜,宣布“狱事已成”。琱生为感谢召伯虎的庇护,再次献璧,并铸此簋以纪念此事,同时告慰祖先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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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召伯虎利用职权,遵从父母“宕其三”“宕其二”的分配命令,将案件了结,琱生成功保住了多占的土地,诉讼以琱生胜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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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琱生超占“仆庸土田”是否合法;大宗(召伯虎家族)是否有权干预司法、庇护小宗(琱生);行贿所得的田产分配协议能否得到官府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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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影响
此案真实反映了西周晚期“土地王有”制松动、贵族私田膨胀的社会现实,揭示了宗法制度下大宗对小宗的庇护如何干预司法公正。琱生将行贿枉法的全过程铸器铭功,也体现了当时贵族以宗族利益为重的价值观,为研究西周宗法制、土地制度及司法实践提供了极其珍贵的实物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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