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2007年,加利福尼亚州公民梅琳达·弗兰德等人就工资与工时问题,在加州州法院对赫兹公司提起集体诉讼。赫兹公司以异籍管辖权为由,申请将案件移送至联邦法院,主张其注册地在特拉华州,主要营业地在新泽西州。原告提出异议,认为赫兹在加州拥有大量营业活动,其“主要营业地”应在加州,故当事人实属同州籍,联邦法院无管辖权。地区法院及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均支持原告方,采用“营业活动总量”标准。案件最终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2010年2月23日,最高法院作出全体一致判决,推翻下级法院裁定,重新界定了公司“主要营业地”的法律内涵。


进展或结果
美国最高法院以9比0一致裁定,撤销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撰写的法庭意见指出,公司“主要营业地”应界定为其“神经中枢”,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挥、控制与协调公司核心活动的场所,通常情况下,该地即为公司总部所在地。据此,赫兹公司的主要营业地应为其总部所在的新泽西州,而非加利福尼亚州。


争议焦点
核心争议在于如何解释《美国法典》第28编第1332(c)(1)条中公司的“主要营业地”。即,在确定公司州籍以判断联邦法院是否享有异籍管辖权时,应采纳以总部所在地为核心的“神经中枢”标准,还是应采纳以公司主要业务经营活动发生地为核心的“营业活动总量”标准。


社会影响
该判决终结了联邦巡回法院间长期存在的分歧,为公司异籍管辖权的判断提供了统一、清晰且易于操作的“神经中枢”标准,极大增强了法律的可预测性。这使得跨州运营的公司更容易将诉讼从对原告更有利的州法院移送至联邦法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原告选择法院的能力,对美国此后的集体诉讼策略和跨州企业的诉讼风险管理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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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15日发布,0 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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