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唐咸亨五年(公元674年),西州高昌县宁戎乡百姓赵丑奴向县衙呈递诉状,控告同乡张尾仁向其借贷练(绢)若干匹,约定限期偿还本利,但到期后分文未还,请求官府追征。赵丑奴诉称双方立有契约,张尾仁却抵赖不偿。此案诉状原件出土于吐鲁番阿斯塔那墓葬,是反映唐代西州基层民间借贷纠纷的珍贵法制文书。官府受理后,当依据《唐律疏议》的相关规定,对契约进行核验并传讯被告,通过法律程序强制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进展或结果
出土文书仅存赵丑奴的诉状残卷,未见官府正式判决。但依据《唐律疏议·杂律》中“负债违契不偿”条的规定,欠绢价值一匹以上、逾期二十日不还者,应处笞刑二十,并强制全额偿还。据此推断,若契约属实,官府当判令张尾仁清还本利并科以相应刑罚。


争议焦点
借贷契约关系是否真实有效,以及被告张尾仁是否已履行偿还欠绢本利的义务。


社会影响
该案牒文作为吐鲁番学的重要史料,实证了唐律在西域边疆的有效施行,揭示了唐代基层社会以绢帛为货币进行借贷的经济习惯,为研究丝绸之路上的民间契约精神与司法实践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第一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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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26日发布,0 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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